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株洲*房地**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建**限责任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即将收取的422元费用退回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