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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农历4月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红包11000元,被告家9000元。之后,原告花费30000元装修新房(被告的房子),给被告家彩礼50000元。同年5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为结婚办酒花去21000元。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两天就开始分居,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双方是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红包20000元,房屋装修费30000元,婚礼费用2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系经过恋爱后结婚。婚后,原告在波波网吧工作,被告在家调理身体备孕,在生活上互相关心,精神上互相鼓励,夫妻感情和睦。现原告因家庭琐事提出离婚,被告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矛盾。二、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原被双方自确立恋爱关系到登记结婚前后两年时间。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直到2015年9月底,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经双方家长及介绍人及时劝说调和后,原告才同意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原告所说两人婚后两天就分居不属实。三、原告要求彩礼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该5万元彩礼已全部用于采购结婚物资,已在婚礼中全部消耗,无法返还。原告要求返还的“红包”和房屋装修费系赠与财产,在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时,赠与财产的物权已转移,原告不能行使撤销权。原告基于结婚所花费的婚礼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应予以返还。综上,恳请法院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刘*与周*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两人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两人感情尚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刘*、周*的结婚证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周*经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的婚姻生活中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性格存在差异,缺乏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出现不和。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和过错,双方夫妻尚可修复,周*也表示愿意积极修补双方关系。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强信任与理解,各自切实担负起家庭责任,完全可以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庭。本院尊重双方对婚姻的选择,更希望双方慎重决定对放弃婚姻的选择。故本院不支持刘*的离婚诉讼请求,希望双方冷静思考,积极修补感情裂缝,珍惜这段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刘*、周*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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