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互联网结识,2007年10月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均系二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9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杨*,现在长沙市某小学就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格格不入,无法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尤其是被告嗜赌成性,经常夜不归宿。2014年4月17日,被告因赌博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收缴赌资39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2000元。挂靠在湖南津**限公司牌照为湘AT5467出租车原属夫妻共同财产,也被被告抵作赌债。婚后双方于2012年7月27日贷款购置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另双方为缴纳社会抚养费、购置车辆、房屋等向周**借债16万元,向周**借债3.8万元,原告要求与被告共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另原告在与被告登记结婚前,在中国人寿**华容支公司投保保险项目为“生存金”的理财产品,婚后由于经济拮据,于2012年3月31日将该笔理财产品本金和红利全部支取共计23608元用于家庭生活。原、被告多次协议离婚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中23608元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3.婚生女儿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直小孩18周岁,医疗费、教育费等按以后实际发生数额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4.天心区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债务依法分割;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一、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说被告赌博成性,经常夜不归宿并不属实,被告作为出租车晚班司机,还兼职代驾,所以晚归。二、杨*是女孩,年龄还小,离不开父母的关爱,不同意将杨*交由原告抚养。即便判离,也应由被告抚养。三、欠周*乙的3.8万元已经偿还,但没有拿回欠条。四、关于出租车的转让,是由于当时装修、购房、欠款、有些朋友急需钱,才转让,也通知了原告。五、原告提出的周**的16万借款,其实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在当时并不知晓,借条是被告在2011年8月4日购出租车之后打给原告的。六、对于赌博一事,被告在此先说声对不起,人有一时之错,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没有正式工作过,被告有压力时难免头脑不清。七、夫妻共同债务还有被告向亲戚朋友的借款,以及信用卡负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络认识,自由恋爱。原、被告于2008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均系二婚(原告与前夫生育有一子,由其前夫抚养,被告与前妻生育有一女,由被告抚养),并于2009年2月26日共同生育一女杨*。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性格差异,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2012年7月27日,原、被告贷款购买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并共同居住至今。2014年4月17日,被告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当日对被告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时收缴赌资3900元。这一事件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庭审陈述在此之后再未继续赌博,并当庭作出保证“再不赌博,否则按照原告的要求办理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及女儿身份信息、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居住证明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因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且被告有赌博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被告改过自新,戒除恶习的前提下,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双方的孩子尚年幼,且原、被告在此之前均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应当更加珍惜现在的家庭关系,总结经验教训,增进夫妻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共同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和谐的家庭条件。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杨*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