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原、被告自行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周**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人沈某某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冯**与吴*、吴**、中国人**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沙湘和物业**公司与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聂**、文自强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旺盛架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艾*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肖**被告曾爱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