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原、被告自行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