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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成**有限公司与黎**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成**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西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原告江西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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