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