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怀化**杰电器厂与被告丁**、尹**、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杰电器厂与被告丁**、尹**、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杰电器厂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杰电器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杰电器厂撤回对被告丁**、尹**、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怀化市鹤城区世*电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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