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梁**、文**合同纠纷一案。同年3月14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与被告梁**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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