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担任记录。原告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同进、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满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相隔千里,2013年6月13日原告遵父命回家与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9月18日生下儿子袁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因工作、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彼此之间没有过多的感情交流。婚后,被告不愿意去原告工作处共同生活,夫妻长期分居,被告不理解原告在外艰辛,原告只能从父母那获得孩子的零星信息。2015年8月19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邻居,是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的,婚前婚后感情都可以。被告怀孕后有强烈的妊娠反应加之有流产经历,被告回岳阳保胎、生产。生育小孩后因需要父母帮忙照顾小孩,被告只得选择留在岳阳,并非不想与原告团聚。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是被告与原告母亲因带小孩有分歧,并非不可调和。被告也打算等小孩上幼儿园之后前往深圳与原告团聚,请求法院给予双方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明,原告袁xx与被告刘xx均系岳阳市岳阳楼区xx的村民,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3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广东工作生活。后因被告怀孕,妊娠反应较大加之有流产经历,遂回岳阳保胎待产。2014年9月18日生育一男孩袁x。生育后,为方便照顾小孩,被告及孩子在岳阳生活,原告独自在广东工作,平常主要通过电话联系,邮寄奶粉、生活用品及部分生活费给被告。在抚养小孩过程中,因观念分歧,被告与原告父母偶有矛盾。2015年8月19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因抚养小孩的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信息、袁x的户籍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xx与被告刘xx均系岳阳楼区xx的村民,婚后两人在广东工作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可,被告怀孕回岳阳待产生育期间也并无太大矛盾。但被告生育后继续在岳阳抚养小孩,原告在广东工作,两人分居两地,聚少离多,缺乏有效沟通,加之被告与原告父母在抚养小孩的过程中,因观念差异,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转淡。被告在庭审中多次表示,愿意尊重老人,加强沟通,并有意前往广东与原告共同生活以挽救家庭。虽然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小孩尚且不足两周岁,为了家庭和谐稳定,小孩健康成长,双方都应该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珍惜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体贴,妥善处理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袁xx与被告刘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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