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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蒋**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蒋**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08日收到上诉案卷,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唐**及其的委托代理人文长青,上诉人蒋**及其与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被上诉人蒋**的委托代理人陈**、唐**,被上诉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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