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首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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