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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毛卫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毛卫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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