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株洲中**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992元,减半收取2496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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