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岳阳县麻塘镇大坳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征收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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