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3元,由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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