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张*丙、张*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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