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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工程公司与长沙**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衡阳**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衡阳**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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