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彭**、长沙鸿**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5元,因撤诉减半收56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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