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木门厂诉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木门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堡木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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