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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木门厂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木门厂诉被告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木门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堡木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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