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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红卫、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感,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出现离家出走的情况。2014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两个月,对妻女不闻不问,原告只能在父母的帮助下独自抚养女儿。原告为了女儿和家庭完整原谅了被告的行为,但后来被告通过网络或短信与第三人保持暧昧关系,被告的出轨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被告虽一再承诺保证不予再犯,但被告并没有实际改正。女儿出生后除跟随原、被告一起生活过两个月外,其余时间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生活,被告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综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李*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诉状中陈述“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而草率结婚”系原告造成的,原、被告的父母均反对原、被告结婚,但在原告的逼迫下,双方才登记结婚。诉状中陈述“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感且极度不负责任”的内容纯属诬告,实际上家庭经济开支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每天下班和周未休息都陪伴妻儿,每到情人节或结婚纪念日被告都给原告买衣服和鲜花等。诉状中陈述“被告多次离家出走”的内容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原告经常离家出走,原告怀孕八个月的时候莫名离家出走,导致被告一家人花了一天时间去寻找原告。2014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是有具体原因的,2014年6月22日,被告的父母千里迢迢赶来长沙给孙女庆生,原告在餐桌上对被告的父母破口大骂,被告在亲人的劝说下原谅了原告的过激行为。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下班后帮原告的二姐照看店铺,原告因店铺琐事对被告破口大骂,被告忍无可忍才搬出去住了一个月,但该期间被告也在周未回来看女儿。诉状中陈述被告出轨的内容不属实,保证书系在原告的逼迫下,被告出于家庭和睦才答应原告的无理要求写下的。2014年6月底原、被告便签订好离婚协议,但原告趁被告上班不在家的时候将协议全部撕毁,还盗取了被告的个人物品,双方闹离婚期间原告还到被告的公司闹事,直接导致被告降职降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述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李*乙,李*乙现跟原告一起生活。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婆媳关系不睦等原因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5年9月3日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遂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陈述其从事财务工作,月收入4000元左右,被告陈述其在私企上班,月收入4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公民信息检索单、长沙市雨**济桥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问题。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婆媳关系不睦等原因发生争吵,2015年9月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婚后感情,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

二、关于双方的婚生小孩李*乙的抚养归属和抚养费问题。考虑李*乙现年龄尚幼,原、被告分居后李*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李*乙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根据庭审中被告陈述其月收入4000元的经济状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每月承担李*乙抚养费1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周*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李*乙(2013年6月22日出生)由原告周*抚养,被告李*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李*乙抚养费至李*乙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李*甲享有探视李*乙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周*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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