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杨**、杨**、湖南锡**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7.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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