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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与广州**贸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饶小兵、原审被告湖南**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贸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施*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施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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