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甲诉被告常*某某房地**限公司、第三人常*市某某工程公司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甲因本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700元,减半收取19350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