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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限公司与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一**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uan交减、免、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三一**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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