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湖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株**公司、中国**限公司道岔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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