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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胜天粮食、中储粮益阳直属库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购销有限公司、某粮某直属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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