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民诉被告周**、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周**、唐**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某公司与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限公司与湖南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继**限公司与湖南省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熊**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冯**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青海博**限公司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索*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向长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青海东**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贤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团有限公司与青海创**限公司、青海贤**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