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青海某某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年6月18日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青海某某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海某某节能装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欠款95880元,并承担诉讼费1099和执行费1355元,合计98334元,但被执行人青海某某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某某节能装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李某某20000元,尚欠78334元,现因被执行人青海某某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住房登记,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北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