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青海**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海**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海**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余1333元退还青海**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