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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限公司与李**、青海和记商**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青海**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海**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海**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余1333元退还青海**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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