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江**程有限公司青**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刘*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7472元,由原告刘*负担8736元,剩余8736元退还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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