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刘**、王**、李*、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王**、李*、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刘**、王**、李*、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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