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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后于2003年11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青民转字第200328号),2004年4月27日生一男孩张**。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12月16日状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张**(生于2004年4月27日)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赵某某在2013年1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赵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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