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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宁**民法院审理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贩卖毒品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案移送的黑色苹果4型手机一部、白色三星SM-G3502u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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