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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博林**有限公司与抚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博林**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9.8元,退回上诉人福州博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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