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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