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谢某某、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下称被告人保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达成协议,为此原告于2016年0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1646.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