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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及辩护人徐**、付云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打牌时与被告人胡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致使胡某某头部受伤。两人互不服气,并分别打电话叫人准备打架。吴某某叫“龙仔”、后“龙仔”叫了“邬**”等人携带砍刀等开车到锦都宾馆与吴某某汇合。*某某叫了“胖子”、“老*”、“钱包”等人,要他们叫人带家伙准备打架。双方约在新富康酒店门口打架。7月5日凌晨2点多钟,吴某某等人开车经丁公路快到新富康门口时,与胡某某一方的二十多个持刀的年轻人相遇,并互相追砍。吴某某一方的小车被对方用车撞坏,车身被砍,吴某某等人担心被砍就弃车逃跑。经鉴定,车损为11778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有下列情节: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胡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胡某某的谅解;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胡某某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打牌时与被告人胡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致使被告人胡某某头部受伤。两人互不服气,并分别打电话叫人准备打架。被告人吴某某叫“龙仔”、后“龙仔”叫了“邬**”等人携带砍刀等开车到锦都宾馆与被告人吴某某汇合。被告人胡某某叫了“胖子”、“老*”、“钱包”等人,要他们叫人带家伙准备打架。双方约在新富康酒店门口打架。7月5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开车经丁公路快到新富康酒店门口时,与被告人胡某某一方的二十多个持刀的年轻人相遇,并互相追砍。被告人吴某某一方的小车被对方用车撞坏,车身被砍,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担心被砍就弃车逃跑。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一方的小车损失为人民币11778元。

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分别于2015年7月7日、7月16日主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到案后相互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4日晚上11点多钟,他来到锦都宾馆701房看人玩“三公”。他问“太师”房间是谁开的,“太师”说是“敖井”开的。他得知“敖井”打牌赚了钱就走了,就说:“敖井”这个表崽赚完钱就走啊。这时抽钱的崽里子听到不高兴,要过来打他。后他就和这个崽里子吵起来了,并且打在一起。当时打牌的人就把他们劝开了。之后他打电话到“敖井”,“敖井”说其的崽里子在到处找他,要砍他,让他自己去跟这个崽里子谈。他知道有人要打他后,就打电话到“龙仔”说有人要打他。“龙仔”打了电话给邬*奇。之后邬*奇开部黑色的本田CRV过来,车上坐了四五个人。“龙仔”开部黑色大众小车过来,“龙仔”从车里搬了砍刀到CRV里面。他就打了“敖井”发给他的电话号码,这个崽里子问他在哪里,并要他到新富康酒店来。他知道这个崽里的意思是打架,就说要得。然后他一个人开广本思铂睿、邬*奇开CRV、“龙仔”开黑色大众车三辆车一起到新富康去,后了新富康,他打电话给这个崽里子,崽里子说他在楼上,马上下来。后他们就围着新富康边上转了几圏,从邮政大楼过来去新富康时,就看到新富康门口站了有二三十个人,手里拿了砍刀、钢管接的柴刀。他就停车准备下车,刚刚下车就有崽里子拿刀过来砍他,他赶紧上车准备走,这时从前面直接开来一辆红色的荣威小车将他的车撞停,他就下车往安居小区跑掉了。跟在他后面的CRV撞在停在路边的一辆农用车上,倒出来后跟大众车一起开走了。对方有二三十个人,他一个都没看清。他自己这边只知道邬*奇、“龙仔”。他停在现场的车,他叫了一个打的的司机将车到了吉**修厂维修,CRV也在那里维修。他们这边邬*奇手臂被对方砍了一刀,其他人没有受伤。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4日晚上,他在锦都宾馆701房看人打牌,放了20000元高利贷,在桌上抽了2000元。吴某某和“倒憋”来了,吴某某上桌赌博输了钱,打电话到“敖井”借钱,“敖井”没借,吴某某就戳骂“敖井”,他听了不舒服就要其不要骂。吴某某就冲着他来,还跟“倒憋”将他按在床上,用烟灰缸砸他的脑袋,后被打牌的司机劝开。其中一个司机就送他到人民医院包扎。在医院包扎时,他听这个送他到医院的司机说吴某某叫了20多个人在锦都宾馆,准备打他。他到了新富康宾馆后就打电话叫了“胖子”、老将、范**、“钱包”等人,要他们带人、带家伙过来。他叫了人之后,对方有个电话打过来,问他在哪里,他说在新富康酒店。他打电话给范**后,过了五六分钟后范**走路到新富康,在门口被吴某某看到,就被叫上车并带走了。后“胖子”他们开了三部车过来,并带了钢管接的柴刀。吴某某他们开车从法院那边过来,他们都下车拿着刀冲过去,他拿了一把钢管接的柴刀。他们冲过去后,吴某某准备开他的广本思铂睿朝他们撞过来,被他们这边的荣威车(“胖子”开)直接撞停,吴某某就打开车门跑掉了。跟着吴某某的三部车上也有人下来,但是被他们这边冲散了,都跑掉了。之后他们将吴某某的车砍烂了,他用砍刀朝驾驶室边上的玻璃砍了几刀。范**被吴某某他们带走后被对方用刀刺伤了。

3、证人冷*探的证言及维修清单,证实2015年7月5日凌晨,吴某某放两辆车放在他的修理厂维修,一辆是吴某某的黑色思铂睿,还有一辆是黑色本田CRV。这两辆车他估计是被人砍坏的,车上有一些刀痕。后来黑色思铂睿小车维修的费用为16726元,有维修清单。

4、思铂睿小车现场照片,证实该车被砍后的情况。

5、辩认笔录,经被告人胡某某辩认,被告人吴某某就是跟他约点子打架的人。

6、高安市**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1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思铂睿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11778元。

7、高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和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等情况。

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相互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9、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和胡某某的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相互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有自首情节,相互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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