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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曾伟、陈**、太平**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下称原告)与被告曾伟、陈**、太平**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174元,但原告未予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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