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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邓**、原审被告中国人民**司德清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邓**、原审被告中国人民**司德清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周**参与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该案中,上诉人龚*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预收上诉人刘**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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