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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了解不够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共生育了两个女儿。婚后原、被告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喜欢赌博,常要原告滚走的行为,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的监护和家庭财产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作风不好,现在提出离婚,原告要赔偿我。原告如果要离婚,房子归女儿,原告不能拿走家里的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4月10日双方在上高县敖阳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1991年2月5日大女儿郑某某出生,1999年7月28日二女儿郑某某出生。婚后因双方性格、脾气等原因,双方会经常为琐事争吵,加之男方喜欢喝酒,酒后双方争吵更甚,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建立起了较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初期经济不宽裕,但双方白手起家,分地建房,经济条件好转,有了一定的家庭财富,彼此都应珍惜现在的生活,不应为生活琐事争吵,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多为对方设身处地着想,夫妻不是没有和好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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