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高安市城北月潭精制米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我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安市城北月潭精制米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高安市城北月潭精制米厂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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