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缪**与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鹰潭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上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9元,减半收取2659.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