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谌怡寨、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漆有亮、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非法拘禁罪

2015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从老婆周*云包内拿了一万元现金出门,李*某开一部途观越野车到新街镇街上接叶**,李*某同叶**商量去高安瓷城喻家打牌。然后开车到了喻家瓷城大药房旁并见有人在店门玩“三公”。当时打牌坐门的有王*演、廖**、喻**等人,于是李*某、叶**一起坐门参与赌博,旁边有10多个人参与押角。最后一把廖**发牌,李*某抓了“和别”,倒数第二把王*演发牌,李*某也是抓了个“和别”,这两把李*某通赔7、8千元。最后两把李*某将身上钱输光,于是李*某就下场没玩。李*某心想肯定是王*演、廖**、喻**三人一起合伙出老*(赌博时使假),李*某心想不可能两把都通赔,越想越不服气。于是李*某下桌时用手机偷拍了受害人王*演的照片并想好要找王*演等人算账。上车后**某在车内就讲一万块钱输得只剩了一百,肯定对方是有人出老*。上午11时许,李*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甲、刘*进、肖**(后二人在逃)讲:“我在喻家赌博,别人杀我猪(意思指出老*),你们过来帮忙找对方麻烦”。李*某甲等人答应帮忙。李*某先是开车回到新街官塘村接李*某甲,然后返回新街镇金龙饭店吃中饭。吃饭期间李*某将自己手机内存的王*演照片给李*某甲、刘*进看。李*某吃完中饭后,先将叶**送回家中。然后**某要刘*进、李*某甲负责先去押王*演,他和肖**负责押廖**。中午12点左右李*某开车去喻家接肖**,刘*进伙同李*某甲二人负责开了一部昌河车,李*某甲来到喻家瓷城大药房找到了王*演,李*某甲对王*演讲有事情找他并要他上车谈。王*演上了昌河车后,刘*进负责开车,李*某甲负责坐后排负责押人,李*某甲、刘*进将王*演带到珠山一出租屋的大厅里面。李*某驾驶途观车带着肖**在喻家打牌的地方见廖**在店子门口,于是李*某要廖**上车并讲有事情商量。李*某负责开车,廖**坐副驾驶,肖**坐后排。随后**某开车将廖**押到新街珠山一荒山里,李*某就威胁廖**讲:“你还赌假,剁断手指头”。但廖**一直不承认赌假。于是李*某、肖**开车将廖**押到珠山出租屋内,这时李*某看到朋友“老*”、“江猪”也来到出租屋,李*某将廖**带到出租屋的房间里面。李*某要肖**、刘*进看守廖**,李*某、李*某甲二人就去审问王*演,王*演先不承认赌假,于是李*某从自己的车内拿出一根木质棒球棍朝王*演手臂、身上打,王*演被迫承认自己赌假。因为廖**一直未承认赌假,于是李*某将廖**叫到院子里,李*某问廖**有多少钱,廖**讲钱被李*某的人拿走了。李*某就要肖**将钱还给廖**,然后**某要廖**买几包烟给大伙抽,廖**就除李*某外每人发了200元现金,五人共计人民币1000元。下午3时许**某要“老*”开车将廖**送回喻家。随后**某开途观车,李*某甲、肖**坐后排押王*演,李*某将受害人王*演押到太阳镇一座荒山上,去太阳镇的路上,李*某、李*某甲、肖**三人一直用拳头殴打王*演,李*某就不停讲你还敢赌假啊,王*演就将身上7200元人民币现金掏出来给李*某。后**某一伙开车将王*演送回喻家时在新街贾*遇见了“老*”,于是要“老*”开黑色伊**送王*演回了喻家。

2、开设赌场罪

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伙同被告人李*某丁商量合伙开设赌场赚钱,李*某乙又邀约同村的被告人李*某戊、李*某丙、李*根(在逃)一起合伙开设赌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李*根、李*某丙每人出资1万元作为开设赌场的资金。李*某乙、李*某丁两人在赌场负责抽钱和记账,李*某乙叫来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内帮忙做事,李*某甲负责望风并有时帮忙放钱,李*某甲每天可分得300元的工资。李*某戊、李*根、李*某丙三人开设赌场的同时也在赌场内负责望风并每天另外分得300元的工资。

loz1loz、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五人最早在新街镇农贸市场旁李*某乙租住的房子内开设赌场一次,参赌人员有:新街镇贾家的“鼻涕古”、新街镇**周某文兄弟、周家村“娥妹子”等等。每次赌博用扑克牌玩“三公”,最少押100元,多则1-2千元,每次分别由李*某乙、李*某丁负责抽钱,每把最少抽取100元现金,当天非法获利人民币5千元左右。

loz2loz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丙、李*根将赌场开设在李*某戊位于新街**委会官塘村的老房子里面,李*某戊提供自己的房子作为赌博地点,李*某乙、李*某丁负责叫赌博人员来参与赌博,李*某戊每次在赌场内打扫卫生领取300元工资,同时每天李*某戊、李*根、李*某丙、李*某甲负责望风并领取300元的工资,每次参赌人员有新街镇月塘村委周家村周*文兄弟、“黄毛”、“堤根”等。采取同样的犯罪方法在李*某戊家中开设赌场5天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左右。其中李*某戊在自己家中参与开设赌场三次,后考虑到股东人员较多便退出。李*某丙在李*某戊家中参与开设赌场一次。

loz3loz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将赌场开设在珠山搬运队仓库,李*某乙、李*某丁负责叫赌博人员来参与赌博,李*某戊、李*根、李*某丙、李*某甲负责望风并领取300元的工资,参赌人员有:新街镇贾家的“鼻涕古”、新街镇**周某文兄弟、周家村“娥妹子”等。采取同样的犯罪方法非法获利人民币七千元左右。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分别在新街镇农贸市场旁李*某乙租住的房子内、李*某戊家中、珠山货场仓库开设赌场七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左右。李*某戊在新街镇农贸市场旁李*某乙租住的房子内、自己家中参与开设赌场五次,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李*某丙分别在新街镇农贸市场旁李*某乙租住的房子内、李*某戊家中、珠山货场仓库参与开设赌场三次,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元左右。李*某甲则每次在李*某乙赌场内负责望风和抽钱,每次领取300余元的工资。

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李**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甲、李**乙、李**丁、李**戊、李**丙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李**丁、李**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丙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李*某甲提出其在车上未打人,其他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还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给予量刑时间为五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非法拘禁中犯意的提起和同案犯的召集系李*某,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系受李*某指使,作用较小,应属从犯,另已得受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李*某甲不是出资的股东,仅是从事望风等辅助工作,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其在2015年8月6日因拘禁王*演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参与李*某乙开设赌场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经审理查明:

1、非法拘禁罪

2015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从其妻包内拿了一万元现金后,出门驾驶一辆途观越野车到新街镇街上接叶*洋,并同叶*洋商量去高安瓷城喻家打牌。然后开车来到喻家瓷城大药房旁并见有人在店门玩“三公”,当时打牌坐门的有王*演、廖**、喻**等人。于是被告人李*某和叶*洋一起坐门参与赌博,旁边有10多个人参与押角。最后一把廖**发牌,被告人李*某抓了“和别”;倒数第二把王*演发牌,被告人李*某也是抓了个“和别”。这两把被告人李*某通赔7、8千元,把身上的钱输光了,就下场没玩。被告人李*某心想肯定是王*演、廖**、喻**三人一起合伙出老*(赌博时使假)、不可能两把都通赔。为此越想越不服气,于是被告人李*某用手机偷拍了王*演的照片并想好要找王*演等人算账。离开时,被告人李*某在车内就讲一万块钱输得只剩了一百,肯定对方是有人出老*。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打电话跟被告人李*某甲、刘*进、肖**(后二人在逃)讲“我在喻家赌博,别人杀我猪(意思指出老*),你们过来帮忙找对方麻烦”,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答应。被告人李*某从新街官塘村接被告人李*某甲来新街镇金龙饭店吃中饭,期间将自己手机内存的王*演照片给被告人李*某甲和刘*进看。饭后被告人李*某先送叶*洋回家,然后要刘*进和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先去押王*演,自己和肖**负责押廖**。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李*某开车去喻家接肖**,刘*与被告人李*某甲二人开了一部昌河车来到喻家瓷城大药房找到了王*演,被告人李*某甲对王*演讲有事情找他并上车谈。王*演上了昌河车后,刘*进负责开车,李*某甲负责坐后排负责押人,将王*演带到珠山一出租屋的大厅里。被告人李*某开途观车带着肖**在喻家打牌的地方看到廖**,于是被告人李*某就要廖**上车并讲有事情商量。廖**坐上副驾驶位,肖**坐后排,随后被告人李*某开车将廖**押到新街珠山一荒山里,被告人李*某威胁廖**“你还赌假,剁断手指头”,但廖**一直不承认赌假。于是被告人李*某与肖**开车将廖**押到珠山出租屋内,看到朋友“老*”、“江猪”也来到出租屋,被告人李*某将廖**带到出租屋的房间里后,要肖**、刘*进看守廖**,自己和李*某甲二人就去审问王*演。王*演先不承认赌假,于是被告人李*某从自己的车内拿出一根木质棒球棍朝王*演手臂、身上打,王*演被迫承认自己赌假。因为廖**一直未承认赌假,于是被告人李*某将廖**叫到院子里问廖**有多少钱,廖**讲钱被他们的人拿走了。被告人李*某就要肖**将钱还给廖**,然后要廖**买几包烟给大伙抽。廖**就除被告人李*某外每人发了现金200元,五人共计人民币1000元。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要“老*”开车将廖**送回喻家。随后被告人李*某开途观车、被告人李*某甲与肖**坐后排押王*演将受害人王*演押到太阳镇一座荒山上,途中,被告人李*某、李*某甲和肖**三人一直用拳头殴打王*演,被告人李*某就不停讲“你还敢赌我的假啊”,王*演将身上7200元人民币现金掏出来给了被告人李*某。后**某一伙开车将王*演送回喻家时在新街贾*遇见了“老*”,于是要“老*”开黑色伊**送王*演回了喻家。

经高安**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518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鉴定,受害人王*演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赔受害人王*演7200元并赔偿其28000元、同时退赔受害人廖**1000元并赔偿其4000元后,受害人王*演、廖**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他参与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供认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5年8月18日来投案。

⑵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20几号他和李*某、肖某明等六人,将王*演和姓廖的年轻人绑到新街珠山水泥厂荒弃的一住宅里,进行殴打,并要王*演交出了身上的钱和写了欠条,姓廖的除李*某外给每人发了200元。王*演赌假他不确定,因为王*演是在挨打之后才承认的。

⑶受害人王*演的陈述证实:昨天(2015年7月26日)中午1点20分左右,他被两个不认识的人抓上一辆面包车后带到西**委会官塘村一废弃房子里。后李**及另外二人押着廖**也来到此屋,并被关在另一个房间。李**说他赌假,和另一个押来廖**的人先后用一根棒球棍打了他,被打得难过只好自己承认赌假。他身上的7200元被逼交给了李**,还逼他写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他估计李**当时输了5千元左右。他没有出老千。

⑷受害人廖**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6日上午他、王**、江*等人在喻家一店内赌“三公”,后李某某也来参与玩了半个小时走了,他们估计李某某输了5千元左右。午饭后李某某开车来找他说有话说,他上车在副驾驶位坐下,后面就被人用剪刀顶住脖子,李某某说“你还赌假,剁断两根手指头”,他说没有赌假。他们先将他带到山上,后又被带到一个院子里看见王**也被带过来了。他在另一个房间听到王**在挨打,看守他的一个人也拿铁棍打了他手臂还踢了他屁股。李某某要拿他钱的看守把钱还给了他后,又要他拿点烟钱给他手下的人,他除李某某每人给了200月,五人共1000元。然后李某某要另一个没有打他的人开车送他回到了喻家。

⑸证人喻**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6日上午他和王*演等人在喻家一店门口玩“三公”,后李**开车带一个后生来了参与玩了个把小时,最后两把李**摸了两个“合别”输了最少四五千元,然后就走了。到下午四五点钟他就听说李**叫人绑了王*演,认为王*演出老千。

⑹证人孙**的证言证实:那天上午,王*演、廖**等人在他药店旁的一家店门口打“三公”赌钱,他偶尔到旁边看看。后来李某某也参与了赌博。中午他和王*演、廖**等人吃饭时听说王*演赚了最少两三千元,还有李某某最后两把摸了两个“合别”,输了五千余元。到了下午三点多钟,廖**来他店里说被李某某绑了、还打了他、拿了他一千元。过了一个小时王*演也来到他店里讲被李某某一伙绑了,对方说其出老千,还逼其交出了身上所有的钱以及写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

⑺证人叶**的证言证实:那天他和李*某参与了赌博,一起在喻家打“三公”,他认识喻某波。最后两把李*某赔了七八千元。他们离开上车时李*某讲“对方发了两个合别,肯定是在赌假”,还有带去的一万元输的就剩一百块钱。他散场时保本。

⑻证人甘**的证言证实:他在喻家村开摩托车修理店。那天上午他认识的喻**等人在他店子旁边打“三公”,他在旁边看,押角的人很多。最后两把新街人抓了两个“合别”通赔,将四五千元输光了就没再赌了。期间没有产生矛盾,平常赌博抓“合别”很正常,他没有看到人出老千。

⑼被告人李某某用手机偷拍王*演的照片。

⑽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518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证实王*演的伤情为轻微伤。

⑾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退出了赃款并作出了赔偿,受害人王*演、廖**已对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他参与人表示了谅解。

⑿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

2、开设赌场罪

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伙同被告人李*某丁商量合伙开设赌场赚钱,又邀约同村的被告人李*某戊、李*某丙、李*根(在逃)一起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丙和李*根每人出资1万元左右作为开设赌场的资金,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两人在赌场负责抽钱和记账。被告人李*某乙叫来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内帮忙做事,要其负责望风、有时也帮忙放钱,每天工资300元。被告人李*某戊、李*某丙、李*根三人开设赌场的同时也在赌场内负责望风每天另外分得300元的工资。

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五人最早在新街镇农贸市场旁其自己租住的房子内开设赌场一次。参赌人员有:新街镇贾家的“鼻涕古”、新街**委会周家村周*文兄弟、周家村“娥妹子”等人。每次赌博用扑克牌玩“三公”,最少押100元,多则1至2千元,每次分别由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负责抽钱,每把最少抽取100元现金,当天非法获利人民币5千元左右。还是在5月,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丙及李*根将赌场开设在被告人李*某戊位于新街**委会官塘村的老房子里面,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负责叫来赌博人员参赌,被告人李*某戊每次领取卫生费与电费300元,同时每天被告人李*某戊、李*根、李*某丙、李*某甲负责望风领取300元的工资,每次参赌人员有新街**委会周家村周*文兄弟、“黄毛”、“堤根”等。采取同样的犯罪方法在李*某戊家中开设赌场5天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李*某戊在自己家中参与开设赌场三次,后考虑到股东人员较多便退出;被告人李*某丙在被告人李*某戊家中参与开设赌场一次。同样在5月份,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将赌场开设在珠山货场仓库,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负责叫来赌博人员参赌,被告人李*某戊、李*某丙、李*某甲及李*根负责望风并领取300元的工资。参赌人员有:新街镇贾*的“鼻涕古”、新街镇月塘村委周家村周*文兄弟、周家村“娥妹子”等。采取同样的犯罪方法非法获利人民币七千元左右。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分别在新街镇农贸市场旁被告人李*某乙租住的房子内、被告人李*某戊家中、珠山货场仓库开设赌场七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左右。被告人李*某戊参与开设赌场五次,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丙先后参与开设赌场三次,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元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则在被告人李*某乙后六次开设赌场内负责望风和抽钱,每次领取300余元的工资。

被告人李*某戊、李*某丁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10月2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他和同村的李*灶商量合伙开赌场赚钱,后找李*根、李*良、李*某戊合伙,每人凑1万五人共5万元作为开场子的本钱。用扑克打“三公”,由他和李*灶抽钱,每把100元至300元,一天下来可以抽到万元左右。李*灶负责放钱,他还叫了李*某甲负责看场子,还和李*良、李*某戊负责望风,有时也叫李*某甲帮忙放钱。放钱不收利息。总共开了7、8天,共抽了有7、8万元。第一次地点是在新街农贸市场他租住的房子里,后来在李*某戊家里和珠山货场一个废弃仓库。李*某戊、李*良、李*根在中途退了故,先退的李*某戊比之后一起退的李*良、李*根少开一天。李*良参与开了四五次。

⑵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乙找到他去其赌场帮忙看场子,主要是到大路边望风,还答应付他每天500工资。李*某乙的赌场开在李*某戊家里,赌博的人是李*某乙叫来的,共开了五六次,另外在珠山煤厂里也开了一次。李*某乙和李*灶两人负责抽钱,每次收入一万元左右,总共七八万元。他知道李*某乙和李*某戊是亲戚,赌场是他们合伙开的。他共得工资四千元左右。赌场里有李*灶、李*某乙放钱,但不收利息,有时候李*某乙也叫他帮忙放钱。

⑶被告人李*某丁的供述证实:他别名李*灶。他、李*某乙、李*某戊、李*根、李*良五人第一次合伙开设赌场的地点就在高安市新街镇街里李*某乙租住房子里。李*良说出7千元入股,他借了1万元,给了李*某乙8千元入股,其他人出了多少钱他不清楚。然后在西港官塘村李*某戊家开了4、5场,最后在珠**场开1次赌场。第一次李*某乙负责抽钱,他负责记账,这天赌了有3个小时,总共抽了7、8千元。在李*某戊老房子里,平均一天玩3个小时,一天可抽1万元左右,总共4、5万元,每次给李*某戊500元卫生费和电费,同时给望风和护场子的李*某戊、李*良、李*根每天200元,给帮忙护场子的李*某甲200-300元。最后在珠**场一次,玩了3个多小时,总共抽了7、8千元。李*某乙负责管钱。李*根和李*良有2次没有去,这2次他们没有分得股份。李*某戊总共开了5次,李*良、李*根分别开了4次。

⑷被告人李*某戊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7日晚,李*某乙打电话说要他借几万元开赌场,给他22%的股份。当晚他给了李*某乙3万元并一起到了李*某乙租住的房子里开赌场。隔了几天李*某乙又带人到他老房子赌了3天,期间李*某乙多次说赌场周转不过来要他再弄点钱,于是借了3万元给李*某乙。之后李*某乙告诉他李*灶、李*根、李*良也有股份,他就要求退出。李*某乙同意也说会还钱给他,但一直没给。后一天下午李*某乙说要到**运队仓库里面赌博,因为他有仓库钥匙,于是他就去开了一间仓库。这次他没有股份的,给了他300元打扫卫生。赌场里李*某乙、李*灶轮着抽钱,每天能抽1万多元,三天有三四万元。

⑸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证实:他小名李*良。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乙说同李*根、李*灶、李*某戊一起合伙开赌场,要他入股,他给了李*某乙7千元作为入股资金,就一起到了位于新街农贸市场李*某乙租住的房子里,赌博开始后,李*某乙、李*灶负责抽钱,他、李*根、李*某戊在赌场维持秩序并望风。这天晚上赌了2小时左右,抽了三四千元。李*某乙给了他、李*根、李*某戊三人每人200元,说是一天的工资。后来接着在珠山仓库开了两次赌场,李*某甲也在赌场里帮忙。每次抽了七八千元。他总共就参与了三次。李*某戊家里开赌场他去过两次,看见李*灶、李*某乙在抽钱。他没有参与,李*根、李*某戊有没有份他不清楚。他向李*某乙要本钱,李*某乙同意他退股,但讲钱都借出去了以后问到再给他本金和赚的钱。

⑹证人赖**的证言证实:他是珠山车站的站长。今年(2015)天热的时候大概是六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他在珠山货场上班时看到有一个仓库开了门,里面有十几个他不认识的人在赌博,他就讲谁叫你们来这里赌博的?他们知道他是这里站长后就说是李*某戊开的仓库门。之后他就打电话给李*某戊,李*某戊就讲马上叫人走。其他的他就不清楚。

⑺证人兰某明的证言证实:2015年4、5月的一天下午,他被李*灶带到西港村一栋民房里,参与了玩“三公”赌博。他玩了1个多小时输了3千多元。他看见李*灶在抽钱。事后他听说赌场是由李*灶、李*某乙、李*某戊、李*根、李*良五人都有股份的。

⑻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投案自首。

另有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笔录、新街卡口抓拍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表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甲伙同多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甲、李**乙、李**丁、李**戊、李**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甲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已退赃并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受害人已对被告人李**、李**甲表示谅解,被告人李**甲自愿认罪,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故对其辩护人提出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乙、李**丁、李**戊、李**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甲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其在因非法拘禁被拘留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基本掌握的其参与被告人李**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李**丁、李**戊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乙、李**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对被告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李**乙、李**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丁、李**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人李某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李某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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