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省高**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况*、被告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西省高**运有限公司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高**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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