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有限公司与长沙时**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长沙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长沙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长沙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时**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长沙时**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