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甲诉被告肖*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原告肖*甲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甲撤回对被告肖*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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