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谢**诉温联兴、杨**、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甲与肖*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曾*、李*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安**有限公司与吉安县**民委员会塘洲自然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安市**有限公司与肖**、曾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潘**、卢**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新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安赣**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李**等与胡**、宜丰**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