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章*的起诉,理由是因自身原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为1669元,由原告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