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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与万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皮**(下称原告)与被告万**(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廖**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谌水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据一张,约定2013年12月1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原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46000元。(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自2013年11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止,以后的按月息两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向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如下: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借条一份,证明2013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利率约定月息两分,2013年12月10日前归还。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1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提供借据一张,载明:暂借皮光华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2月10日前归还,月息两分。同日,原告在高安市月**保护有限公司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还款付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万*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皮**支付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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